印度太陽能(建築物強制使用)法(中文)


為節約常規能源、保護環境等相關利益,推進太陽能在商用、工業、政府以及住宅建築物中的強制使用,特制訂本法。本法於印度共和國曆五十四年由議會制訂生效。

第一條

  1. 本法可能被命名為《太陽能(建築物強制使用)法》(2003)。
  2. 本法的法律效力及於印度全境。
  3. 本法的具體施行日期將由中央政府在政府公報中予以公告。
  4. 本法對在本法生效以後建設規劃已提交給有權機關審批的所有新建築物適用。

第二條

本法所指的集熱裝置除條文明示排除之外,包括一切以熱力或者電能形式收集、轉換或者儲存太陽能的裝置。

第三條

  1. 每一幢新建築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發展商都有義務在那些需要熱水的建築物中安裝太陽能輔助熱水系統。
  2. 每一幢新建築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發展商都有義務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方式在建築物中安裝太陽能光電模塊和熱能面板用以滿足發電的需要。
  3. 太陽能集熱裝置、光電模塊和熱能面板可以安裝於建築物的頂部或者附屬於該建築物地表。

第四條

  1. 為實現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央政府可以通過政府公報宣布建立一個總部設在新德裏的國家太陽能促進委員會。
  2. 該委員會可視需要向各邦委派一定數量的官員。

第五條

  1. 該委員會將由中央政府按照規定任命的主席和其他五位委員共同領導。
  2. 委員會主席和其他成員將按照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履行職責。
  3. 委員會將按照規定設立秘書處。
  4. 委員會將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會議,並嚴格遵守規定要求的議事程序。

第六條

為維護本法的實施,該委員會可以采取以下必要措施(不以此為限),包括:

  1. 規定屬於本法涵蓋範圍內的建築物的種類和尺度。
  2. 制訂適用於上述建築物的附屬規章,以保證每一幢新建築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發展商都能夠依據本法的要求忠實履行安裝太陽能集熱裝置和光電模塊的義務。
  3. 規定建築物中利用太陽能彌補電能所需達到的百分比。
  4. 規定因積極適用本法而獲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具體情勢和技術背景。
  5. 對在新建築物和現存建築物中安裝太陽能裝置的行為提供補助和其他形式的激勵。
  6. 普及和提升公眾對太陽熱能產品和光電產品本身的實用性的認識以及使用上述產品各項益處的認識。

第七條

在議會依法撥款之後,中央政府需按期提供為落實本法所必需的資金。

第八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的規定,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萬盧比以下的罰金。
隨著工業化的迅猛發展,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中電力消費最大的國家之一。考慮到化石燃料儲備的迅速枯竭和國家發展對原油進口的依賴,當前探索和發展屬於可再生能源之一的太陽能的時機已經成熟。
化石燃料有限的使用性所帶來的對能源的限制和制約,已經促使發達國家投身於對擁有無限供給潛力的太陽能這種清潔、可選擇和安全的輻射能的開發。
太陽能具有無噪聲、無汙染和無維護成本諸多優勢,與將化石燃料轉化成為能源的成本相比,價格低廉是太陽能的又一優勢。
大量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已經取得了成功。太陽能在取暖和製冷領域已經得到了廣泛應用。太陽能冰箱、路燈、泵站等等在地球的不同地域已經十分常見。在許多國家,太陽熱能面板已成為住宅區房頂上的一道普通景觀,而為解決國內電力需求,安裝太陽熱能面板已成為房主的一項責任。
我國每年所接收的太陽能相當於5000萬億千瓦時。我國的絕大多數地區,每年都有250至300個晴天。
國家物理實驗室的研究成果表明,印度作為擁有巨大的太陽能潛力的國家,加之今日作為世界第三大太陽能電池和模塊生產國,一旦給予國內企業以合適的激勵,完全有可能大量生產用於安裝在住宅區建築物房頂的太陽能光電模塊和太陽熱能面板。盡管最初安裝的成本有些貴,但今後由太陽能光電模塊和太陽熱能面板所接收到的太陽能則是完全免費的,而且沒有期限、沒有運行成本和面積限制。同樣也不存在竊電和長期超負荷運行的問題。
考慮到城市面積和住宅區的不斷擴張以及國內工業發展對電力的需求,對所有房屋建築商強制適用本法有關安裝太陽能系統的規定,用以實現節約常規能源和保護環境的目的是合理的。
據此制訂本法。
本法第4條規定建立一個委員會以促進太陽能的利用。本法第6條規定對在新建築物和現存建築物中安裝太陽能裝置的行為提供補助和其他形式的激勵。本法的制訂和生效將會影響印度統一基金的支出。據估算,每一財政年度發生的連續性支出將達到30億盧比。
一筆屬於非連續性的50億盧比的支出也同樣包括在內。
為推進本法的實施,本法授權中央政府可以制訂相關的規章並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規章隻允許對與本法有關的具體情勢作出規定。
立法授權屬於普通性質。

聯絡我們留言